发布日期:2013/3/16 15:24:48 访问统计:7350
为了加强图书馆国家财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图书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作如下规定:
1、图书馆资产分为文献资产和设备资产两类。(1)文献资产包括:纸质电子图书、纸质电子期刊、光盘、磁带、缩微胶片等一切记录和贮存知识或信息的载体。(2)设备资产包括:一切用于馆内办公、服务规定的用品和电子、电器设备等物品。
2、馆内的一切图书、期刊、电子数据库及由科研经费购置的文献等均须记入馆内各部门采购资产帐。有关人员在办理购置报销手续前,必须按吉安县资产管理规定程序在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3、图书馆按资产管理规定的程序、内容、时间向上级部门填报资产变动情况。馆内资产由图书馆委派的专人负责管理,同时与县资产管理处联系工作,执行县有关资产的管理规定。
4、馆长为图书馆总资产的第一负责人,分工副馆长负责资产管理工作,各部室负责人为所在部、室资产的直接负责人。馆内设资产登记总帐,各部、室设资产登记分帐,由专人管理。
5、馆内资产转移或变更时,各部室负责人必须与接受人或继任人在资产帐上互相签字、办理转移或接受手续,并报馆内总资产管理员登记备案。当馆内资产向馆外转移(含借用)时,必须经馆长在总资产帐上签字同意,由总资产管理员和部室负责人履行登记:注明日期、流向、原因等。
6、馆内资产剔旧、报废或注销时,由资产所在部门负责提出报告,经会议研究同意,馆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局分管图书馆领导批准后执行,报局资产管理处备案。
7、涉及馆内相关部室的资产管理员必须在各自的资产管理帐上逐一做注销登记并签名。馆内总资产管理员将有关领导的批件材料做统一保存。
8、以上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上一吉安县图书馆:副馆长:邓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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